联责保荐应该划分为两大部分,即明示的连带责任制以及默许的连带责任制。
前者意味着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承诺十分明确地确认了彼此间连带责任的划分;后者则遇到了保证形式未被确定或被极不明晰地交代的状况,这就需要基于连带责任制度来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连带责任制度的含义在于,当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那种情况时,债权人有权选择追诉债务人为其执行还款,同时亦可径直向保证人索求其应尽之担保责任,无论哪种方案,均在保证人所承保的金额范围之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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