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一级的事例性质是否属于犯罪轻微,这是一个需要具体事例具体分析的问题,不能仅凭一种标准或原则来概括。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章节规定,当相关人员出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行为后,已经达到了触犯罪名成立的实质性条件。
然而,要对犯罪情节的轻重作出恰当的评估,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多个方面的因素,例如犯罪的起因、实施的手段、所导致的结果、事后的赔偿以及犯罪者的认罪悔过态度等等。
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或者有其他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理的行为,同时还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并且其犯罪手段并不特别恶劣,主观恶意也不是非常严重,那么的确有可能会被视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有先前犯罪记录的累犯,或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或者对于自己的罪行加以否认甚至拒绝认罪等情况,那么这些因素都可能增加法院宣判其犯罪情节较重乃至判处有期徒刑的可能性。
因此,对于轻伤一级这种刑事事例来说,其性质究竟属于犯罪情节较重还是较轻,必须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通过专业的司法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