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纠纷的司法管辖权问题,通常由被告的居住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所在的州级、地区级或县级人民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需要注意的是,“被告的居住地”是较为容易理解的概念,它是指被告在中国境内的户籍所在地。
然而,如果被告的居住地与其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所在的法院来进行审理。
这里所说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在离开其户籍所在地之后,到提起诉讼为止的时间内,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方。
至于“合同的履行地”这一概念,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例如,如果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那么就应该按照该约定的地点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够清晰明确的话,如果争议标的涉及到支付款项类别的,那么接受款项一方的所在地即视为合同的履行地;假如是交付不动产这种特殊类型的合同,那么不动产所在的的地域则被认定为合同的履行地;对于其他类别的争议合同来说,则以承担主要义务的那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总而言之,债权人在选择司法管辖权限的法院时,必须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慎重考虑并确定最适合自己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