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之法理关联之中,对于损失赔偿的阐释常包含有以下几个不同类型:首先是直接损失,这是由于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直接引发的财产价值的减损,诸如货物的损毁、价款之损失等等。
其次是间接损失,例如因为违约行为而丧失的预期利润、商业机遇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再者就是为了减轻损失而付出的合理费用,例如为处理违约事件所产生的交通费、通信费等相关开支。
同时,损失赔偿的金额应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相匹配,其中也包含了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利益,但是其总额不能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损失。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当提出损失赔偿请求时,受害方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损失确实存在并且与违约行为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