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因单方面解除合同而引起的赔偿金额估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判断和处理。
举例来说,当雇佣机构采取非法手段解除了劳动合同时,他们必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来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
至于经济补偿部分,它是依据劳动者在该雇佣单位内所工作的时长,每达到一整年就授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标准的报酬制度。
若解除合同乃是由雇主与员工双方达成协议或者由于劳动者的过失导致,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存在赔偿金的问题。
然而,如果劳动者并未有任何过失,且雇佣机构已经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知会了劳动者本人,亦或是在此基础上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才决定解除合同,则如此情况下仍旧需支付经济补偿,特别是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时,只须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倘若工作超过六个月而不到一年,则需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额;而当工作时长达一年后,经济补偿即为一个月工资。
这里所谓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的前十二个月的薪资总额的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