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拒不执行罪”中如何界定被流水计算的起点,普遍观点认为应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决定履行责任期限之后开始算起。
然而,在实际案件处理过程中,这一规则或因特殊情况而进行相应调整。
例如,若被执行人在法院裁决生效之前就已经实施了恶意地改变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逃避履行责任之行为,相关的资金流动轨迹将需要进行更多审慎的审查。
与此同时,法院提交了多种证据和事实情况以评估被执行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拒不执行罪”的立案标准,银行交易明细仅仅是诸多参考因素中的一环。
但必须明确的是,具体的计算起点及司法鉴定标准须因案情的特定性质以及庭审法官的判断结果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