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情况并非如此简单明了。
关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成立日期,并不能仅仅依据重伤实际造成的那一天来确定。
在司法实务操作中,需要全面审视和分析犯罪行为的全貌,以便准确地判断出犯罪构成的起始日期。
例如,行为人实施过失行为的具体时刻、对于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的预见程度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加以避免等等因素都需要纳入考量范围。
普遍而言,只要行为人因为过失行为最终致使他人受到了重伤,并且这种行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具备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便可被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名的成立。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成立与否仅仅取决于重伤实际形成的那个特定日期。
当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各类证据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由司法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