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辞去现有职务时,能够获得法定补偿金的主要情形为雇主以违反法律法规之名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关于补偿金额度的确定,是基于劳动者在所在企业单位的服务年限,每满一年即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若劳动者在该企业单位的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者,亦将视为一年;反之,若未达六个月者,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
而所谓的“月工资”,即是指劳动者在与雇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内所取得的平均收入。
若雇主以违反法律法规之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则须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然而,若系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且雇主并无任何过失之处,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所谓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