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
离婚诉讼过程中,如若女方作为独立原告要求
离婚,其理应将案件提交至被告户籍登记处所在地的初级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然而,倘若被告的户籍登记处与其日常生活居住的地点并不一致,那么该案便应当交由被告最为频繁生活和工作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来进行
管辖。这里所提到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
户籍所在地;而“
经常居住地”则是指公民在离
开户籍登记处后,至提出
诉讼请求之日起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地区,但公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场所则不在此列。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例如针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士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
诉讼,或者针对下落不明或被
宣告失踪的人员提起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等,这些案件都应由原告户籍登记处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若原告的户籍登记处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