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子女处于未成年时期或虽已达到成年年龄但尚未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时,他们享有合法权益向有责任承担
抚养费用的父母进行
诉讼索求。通常来讲,所谓未成年子女即是指年龄未达十八周岁者。然而,针对年满十六周岁但尚未满十八周岁且依靠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能够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准的子女,我们将其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在此种情况下,他们便不再享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用的权利。然而,如果子女已经成年,但仍然在接受高中及以下阶段的学历教育,或者由于失去、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他们依然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用。总的来说,只要子女的实际状况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规定,他们都有权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张应得的抚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