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理的离婚诉讼案件准备进行审判之际,倘若原告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出席法庭而又没有如期提出合理的缺席理由,那么法院有权视为其自行撤回了本次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原告确实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存在其他合情合理的原因而不能准时出现在法庭上,并且已经在开庭之前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并得到了批准,那么该案便可被推迟至适当的日期再行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撤诉”这一行为将标志着本次提起的离婚诉讼程序的结束,若原告仍然希望解除婚姻关系,则需再次发起新的诉讼。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离婚案件通常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席法庭,以便法院能够准确地了解和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状况以及其他相关的重要事实。
因此,作为原告,除非遇到特殊情况,否则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的规定,准时出席诉讼,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