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形之下,司法部门常常将当事人缺席审判视为默示弃权。
依照相关律法条规,若被告人接到出庭通知后,无充分理由而未出席庭审,或未经法庭准许而擅自离场,则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然而,此种情况并不能保证原告必定获得胜诉,法院仍然需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与事实进行深入审查与公正裁决。
然而,被告的缺席可能使其无法及时进行反驳与举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对被告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那些必须到庭的被告来说,在经过两次发给出庭通知书的警告之后,如若仍然未能及时履约出席庭审,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包括采取拘传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