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乃指国家工作人员凭借职务上所具有的便利,蓄意侵吞、盗用、诈骗或者采用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该项罪名的定性问题,主要涉及如下几大关键要素进行深入考量:
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中既涵盖了在国家机关内部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也包含了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等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等。
其次,客观方面体现为运用职务之上所带来的便利,企图非法占有公有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之便”,即是指利用自身所掌握的对公共财物进行支配、管理与经手的权力及其所拥有的便利条件。
再者,贪污的手段多种多样,例如,亲自侵吞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直接非法占有;采取秘密方式盗窃公款的属窃取范畴;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相以获取财物的则为骗取。
最后,贪污数额与情节也是判定罪行轻重及量刑时需慎重考虑的两大重要因素。
通常情况下,贪污数额超过特定标准且具有其他较重情节的罪犯,会面临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同时需要缴纳罚金作为惩罚。
而贪污数额达到巨大程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罪犯,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要求缴纳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贪污数额极其庞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犯罪人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样可能被勒令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此外,贪污数额极度庞大,并且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极端重大损失的罪犯,有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甚至死刑,并且同时还会被强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