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义务担当具有颇具特色的规定。
首要之务是,倘若合伙人因为故意或者严重过错而使得公司产生了债务,那么此类合伙人便需要承担起无限制的赔偿责任,或是无替代性的无限连带责任。
相反地,其他的合伙人仅需要根据他们在公司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对于那些并非由于故意或者严重过错所引发的债务,所有的合伙人将共同承担起无替代性的无限连带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某位合伙人故意给公司带来了损失,那么他就必须独自承担起无限制的赔偿责任,而其他的合伙人则只需承担有限的责任。
然而,如果这只是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一般的失误所导致的债务,那么所有的合伙人就都需要共同承担起无替代性的无限连带责任。
总而言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义务担当,关键之处在于明确区分造成债务的原因究竟是故意还是严重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