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院在进行案件审查时所遵循的具体期限,会因其涉及的具体案件类别而存在差异。
例如,针对由公安局向检察院移交的公诉类案件,检察院有义务在一个月之内对此类案件做出最终决定,但若遇到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十五天的处理时间。
针对由监察部门提交给检察院的诉讼案件,检察院需自接到案卷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判定是否对涉案人进行逮捕、实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决定的时间也可能被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
对于已经采取了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同样需要在十日内做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同时,在特殊条件下,决定的时间也能相应地予以延长一日至四天。
最后,若经过全面审查之后,检察院决定提起诉讼,那么就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该项工作,但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而言,处理时间还可能会再被适度延长十五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