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状况之下,派出所进行的传唤和拘传行为持续时间不能逾越12个小时;然而当案件情节特别严重且复杂并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性手段时,传唤与拘传的时长则不应超过24小时。
但是若涉及到行政拘留问题,主要是时间限定在15日内,并且在合并处罚的情况下,最长也不会超过20天。
然而,若是犯罪嫌疑人涉嫌重大刑事犯罪事件而遭刑事拘留的话,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决定作出之后的三日之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倘若情节较为特殊,此期限可延长至1至4日。
针对那些经常或者多人次作案以及结成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审查批准时间则可放宽至30日乃至更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