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之下,对于房屋所有权的确立具有诸多影响因素。
假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某一方的直系亲属支付首付款项,并将该房产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且丈夫负责偿还贷款,那么该类房产在法律上通常被定义为该配偶的私人财产,在离婚诉讼中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然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承担的贷款以及相应增值的部分,应当给予另外一方适当的补偿。
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面前,我们通常认为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但是,其直系亲属的资助部分,有可能被视为对于夫妇二人的慈善赠予。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此类房产通常会以共同财产的形式进行分割,同时也会考虑到资金投入的状况、偿还贷款的情况、以及婚姻持续期间等多个因素。
总而言之,最终的确切判决结果须经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全面而周密的评估与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