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开设赌场罪案件时,立案与否并不取决于是否当场将涉案人员逮捕归案,而是依据有无充足的证据支持违法犯罪事实无疑。
这些证据往往涵盖了种类繁多的记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和电子数据等方面。
例如,关键人物的口头陈述、非法资金流动记录以及专门用以进行赌场运作的设施设备,都属于可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范畴。
即使现场实施逮捕未能成功,只要有证据能够表明嫌疑人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实施的大规模赌博活动或长期从事赌博行业,且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得到证实,那么即便在场地之外,公安机构仍有可能启动立案调查程序。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立案,需要由公安部门在全面评估各类证据后做出决策。
需要明确的是,在证据确实有力的前提下,即便现场逮捕未能成功,立案也是完全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