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该问题上,我们需细致地考察所涉贵重物品之特性以及相关事件的具体状况。
若有合伙人在未经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的前提下,私自取走属于合伙组织在内的关键性资产或者贵重物品,那么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视为违法行为。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此举无疑侵犯了其他合伙人对财产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合伙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该合伙人归还所取财物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从刑法的角度来看,倘若所取之物价值较高,并且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盗窃犯罪或职务侵占犯罪的指控。
然而,如果该合伙人仅取走了属于自身所有的物品,或者根据合伙协议他有权进行处理的物品,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构成违法。
请您进一步阐述详情,例如所取之物的实际价值、其财产属性、以及各合伙人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条款等等,以便于我能够提供更为精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