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孕妇处于孕期阶段,男方原则上不可提出离婚,除非经由司法机关认定确属必要。
然而,在此情况下女方有权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当司法机关认为存在必要的原因,亦可接纳男方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
若子女降生于离婚诉讼之时已经超过两年,不满两岁者,大多情况下应当由母亲来抚养照顾。
这是由于哺乳期结束后的婴幼儿跟从母亲共同生活能够对其成长带来更为有利的影响。
然而,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孩子则应当被判归属于父亲监护之下:女方患有长期且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导致子女无法与她共同生活;女方虽具备抚养条件却未尽到抚养义务,而男方坚持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特殊原因,使得子女确实无法继续留在母亲身边生活。
总而言之,在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司法机关将全面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以及子女的最大利益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