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审判程序中,被告常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在答辩期内向法庭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异议。
这种状况往往源于原告并不符合作为一名合法当事人参与本诉讼所需要具备的许多规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亦有权依据自身职权对原告的主体资格进行独立审查。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通常会采取被动应对策略,以被告提出异议为主,并据此展开相应的审理工作。
所谓原告主体适格,通俗来说就是指原告应是直接涉及到涉案事宜中的公民个人、法人机构以及其它各种组织。
如果原告不能满足上述标准之一,那么他们的起诉就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进而被判定为无效或不予受理。
当被告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这一主张时,他们必须提供充分且适当的证据来说明自己的观点,否则其主张很难获得法院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