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单位搬迁引发了部分员工不愿跟随前往的问题,补偿事宜需依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若由于搬迁因素使得劳动合同签订之初所凭借的客观环境发生严重转变,使得该劳动合同失去继续执行的可能性,且在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充分协商之后仍未达成对原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新的共识,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预先给予三十天的书面通知,同时也可选择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的薪资作为替代方案,然后方可依法解除该劳动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要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时间的长短,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则需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则按照一年的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搬迁行为在合理范围之内,且员工并无正当理由予以拒绝,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