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由司法机构裁定应予逮捕之后,公安机关需严格遵守关于执行逮捕的具体时限要求——自收到逮捕决定文书之日起计算,须于二十四个小时内完成逮捕行动。
此举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程序能够持续高效地推进,防止犯罪嫌疑人借机逃脱法律制裁或是妨碍案件的深入调查工作。
值得强调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因路途遥远、交通状况欠佳等因素导致执行期限可能出现延误,然而,这样的延期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定程序进行审核与登记备案。
另外,若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过程中检测到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存在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释放当事人的情形,他们应该立即履行职责释放被捕人员,同时向做出逮捕决定的司法机构通报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