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债权凭证中的保证环节并无担保人亲笔签署姓名,则从严格的法律视角而言,尚无法将此担保人定格为了有效的担任保证义务之人。
基于各项现行法律法规,有效的担保合意形成往往离不开担保人以明示自愿作出,而签名深度彰显了此类声明现象。
在此情况之下,倘若债权人试图向担保人索偿其所承担的保证债务责任,恐怕将会遭遇法律上的困境。
然而,如果尚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担保人确实曾表达过以书面或非文字形式愿意为之提供保证的真实意愿,例如通过现场录音、手机短信或微信号聊天记录等途径予以展现,如此一来,便有可能被视为担保关系已经建立。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处理任何借贷关系时,务必要确保担保人亲自签署担保协议,同时明确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期限等关键性条款,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