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侵权行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往往是有明文法律条文予以规定的。
从整体来看,常见的举证责任倒置的事例集中在涉及到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建筑物及其他实体物品引发的人身伤害等领域。
然而,对于诸如一般的财产损失索赔、侵犯名誉权等普通的侵权行为,假如并无法律特殊规定的话,通常并不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换言之,在这些普通侵权案件当中,我们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由声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一方承担起举证责任,以证明侵权行为的真实性、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及侵权者的过失等关键因素。
总的来说,只要是未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举证责任倒置的侵权类型,那么就不能将其视为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