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对于夫妻债务的具体规定及其核心内容如下:
首先,其明确规定了下列情形中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或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事后的追认等共同表达的意思,均可以被认定为是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负担的债务,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求范围,那么这部分债务就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则这部分债务仍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简而言之,确定某项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因素,在于该债务的产生是否源于夫妻之间共同的意愿,以及该债务的用途是否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的基本需求,或者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