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主要涵盖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侵权诉讼中,若该种方法与专利方法有所不同,则应由制造出同类产品的企业或个人负责证明其制造过程并非采用了侵权方法;
其次,在涉及高度危险作业而导致他人伤害的侵权案件中,加害人需就受害者刻意造成损害的事实进行举证;再者,当环境污染引发损害赔偿之诉时,加害方须负责证明其享有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免责条件,且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
最后,在涉及建筑及设施,以及建筑物上所放置的搁置物及悬挂物发生倒塌、掉落、坠落致人伤害的侵权诉讼中,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就其在此事件中的无过失责任进行举证。
总结而言,举证责任倒置的设计初衷在于公平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