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安机关侦办某些案件的程序规定,从完成询问笔录到随后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的时间,这主要取决于该起案件的复杂度以及当前的调查进度。
通常情况下,如果所涉案件的事实状况明确,且已经掌握了充足的证据支持,那么在嫌疑人被采取刑事留置措施之后的七天至三十天之内,即可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对其进行逮捕。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应该于同样天数内就逮捕事宜做出决定。
而在批捕手续完成之后,进一步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来说不应超过两个月。
然而,针对那些案情较为复杂,在期限届满时仍无法结案的案件,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许可后,该期限可以再予延长一个月。
另外,如果是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涉及重大复杂情节的案件;或是重大犯罪团伙案件;抑或是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甚至是犯罪行为涉及范围广泛,取证工作面临巨大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只要得到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都有可能将侦查羁押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总的来说,具体的时间安排会因为每一起案件的独特性而有所不同,并无固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