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而言,离婚诉讼遵循着“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由被告当事人的住所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女性作为原告是有权利向自己所在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的。
例如,若被告下落不明或是已经宣布为失踪人口; 又如,被告已遭受了强制性的教育性处罚; 再如,被告因触犯法律而被监禁; 还有,当夫妻双方离开共同的住所地超过一年时间,且其中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该案应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如果被告并无经常居住地,则应由原告在提起诉讼时被告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审判。
因此,请您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以确保公正的诉讼流程以及判决结果的有效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