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原告不出席庭审的情形较为复杂多变。
当原告接到法院传票后,倘若缺乏正当的理由而拒绝出席庭审,抑或是未获得法庭的许可擅自离庭,那么将视为起诉方主动撤回了诉讼请求。
然而,如果原告因受到无可避免的因素影响,或者存在充分的理由难以到达现场,并且已经事先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的话,便有权利不必出庭,由其授权的代理人为其进行诉讼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离婚案件涉及个人感情和家庭事务等方面,通常要求当事人亲自主持并有权表达自身意愿及相关状况,以便保证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与准确度。
总而言之,原告未能出席庭审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将会视乎其不能到场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