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物权架构中,土地所有权被归类为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的范畴涵盖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等多种类型。
我国遵循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原则,这种制度体现了全民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具体而言,城市市区内的土地都归国家所有。
而对于农村及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依据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外,其余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此外,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也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具备绝对性、排他性以及永久性的显著特点。
其中,绝对性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土地享有完全的支配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干扰;排他性则强调同一块土地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或者更多相互排斥的土地所有权;至于永久性,则意味着土地所有权不受时间因素的影响,具有恒久不变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