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的广阔框架内,最大概率上来说,继父或是继母将未成年的继子女扶养成人之后,无法立即要求他们返还过去为抚养孩子而付出的抚养费用。
这项义务的产生源自于存在着的、特定且合法的抚养与教育关系之中。
然而,假如在抚养过程中,双方已经明确地约定这是一种类似借贷性质的支付行为,或者说,如果这个继子女愿意主动归还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那么上述情况就需要另行考虑了。
此外,如果这个继子女在成年之后,并没有对继父母履行应有的赡养义务,并且继父母的生活状况出现了严重的困难,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他们或许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提起诉讼来争取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但这并不等同于收回之前付出的抚养费,而是鉴于维护赡养义务的角度进行的考虑。
总的来说,从普遍的情况来看,仅仅以索回抚养费作为诉讼请求,很难获得法律层面的支持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