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施监视居住并不一定必须严格满足逮捕标准。
监视居住属于刑法范畴内的一项非常规性犯罪行为制止措施。
通常情况下,当相关证据充分且犯罪事实清楚,同时具备逮捕可能时,但如果因患有严重疾病甚至生活无法自主照顾者,或是孕妇或哺乳期妇女,亦或是羁押时间即将到期而相关案件仍未审结,若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话,那么便可启动此程序。
然而,有时候即使犯罪嫌疑人工智能并未完全符合逮捕要求,仅仅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过程能够顺畅前行,同时预防其阻碍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或者存在潜在的逃跑、自杀以及其他威胁人身安全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对其实施监视居住。
总而言之,是否决定对嫌疑人实施监视居住应当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与现行法规条款相结合进行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