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经过不起诉处理之后,若决定重新追诉相关犯罪行为,那么所涉及到的诉讼时效问题则需依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评估。
从普遍角度来看,倘若当初采取的是法定不起诉措施,那么原有的犯罪行为即便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仍然具备被再度追诉的可能性。
但是,如果当时作出的是酌定不起诉或者由于证据不充足而导致不起诉的决策,当新近产生了足够的证据,能够有力地证实被不起诉人存在相关犯罪并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时,此时便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制约。
针对此类诉讼时效的计算,通常需要参照犯罪行为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罚进行确定。
例如,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诉讼时效为五年;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诉讼时效为十年;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诉讼时效为十五年;对于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犯罪行为,其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假如经过二十年后仍然认为必须对某类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话,则必须向上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方可启动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