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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仲裁后单位不服起诉能否追加股东为被告

常规意义上,当用人单位在工伤仲裁裁决之后不服提起诉讼时,不能仅凭借主观意愿随意地将股东列为被告。
因为工伤赔偿责任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股东则需以其所投入的资金额度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非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以此来逃避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不能直接将股东追加为被告。
然而,若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等情况,而且这些情况已经影响到了用人单位的赔偿能力,那么在特定的条件下,追加股东作为被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但是,这需要具备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至于最终能否追加,还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最新修订: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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