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规意义上,当用人单位在工伤
仲裁裁决之后不服提
起诉讼时,不能仅凭借主观意愿随意地将股东列为被告。
因为工伤
赔偿责任通常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股东则需以其所投入的资金额度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除非有确凿的
证据表明股东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的行为,以此来逃避
债务,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否则不能直接将股东追加为被告。
然而,若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
出资或者
抽逃出资等情况,而且这些情况已经影响到了用人单位的
赔偿能力,那么在特定的条件下,追加股东作为被告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但是,这需要具备充足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至于最终能否追加,还需要全面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