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破产后法定代表人与股东是否应当对所有负债承担还款责任这一问题,并无法简单地做定性回答。
一般而言,在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所有公司财产应视作承担公司债务的主体。
对于股东而言,他们仅以其实际缴纳的投资金额或购入的股份来担负公司的责任界限。
然而,如果发生了股东未能完全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行为等情形,那么此时这些股东将需在未能及时偿还的本息范围之内,对公司资金不足以偿付的部分承当起追加赔偿责任。
至于法定代表人方面,只要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之间没有产生严重混乱,则通常不必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如果出现了财产混同的现象,那么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细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