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批准债权转让行为的现象常常出于多方面考量。
首先,我们应当确定该转让行为在形式上与实质上都吻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例如,转让协议是否依法签署、生效;对于债务方进行通知的步骤是否严谨且规范。
如果法院未予以默认,那么我们便应该详细研究法院的裁判理由。
可能存在的原因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第三方权益的行为,亦或是所转让的债权本身存在瑕疵,比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等等。
在此种情况下,受让方可考虑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重新论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以及有效性,同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观点。
倘若上诉期限已经过去,则可以尝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谋求法律救济,但是这必须具备法定的再审事由作为前提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因地制宜的法律措施来应对此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