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对被诉离婚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倘若男方向法庭提出传票后,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而拒绝出席法庭审理,那么法院通常会视具体情况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例如,如果这是女方首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男方未能出庭,并且也未表达出明确的立场和态度,那么法院有可能会决定延缓审判的时间,并再次以书面形式发给男方传票,通知其按时出庭参与诉讼。
然而,当男方在接到法院多达几次的传讯后仍然无动于衷、拒绝出庭,且已经表达出坚决反对离婚的意愿时,法院往往会依据女方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对双方之间的婚姻感情状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是否确实存在破裂的迹象。
如果女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有力地证明他们夫妻间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那么法院即便在男方缺席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然而,一般而言,离婚案件涉及到了人与人之间的人际关系问题,因此也更加需要当事人亲自出庭参与诉讼,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从而做出更为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