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事例中可以发现,当车祸追尾事件中的全责方已经向其投保公司报案并进入理赔程序之后,其本人是否还需要支付额外的赔款主要取决于两种因素:
首先是保险的保额覆盖范围;
其次是由这次意外所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具体情况。
若保险金足够填补整个事故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车辆的修复费用以及因伤致残人员的各项赔偿等等,那么作为全责方的个人便没有必要再进行任何额外付款。
然而,如若所有损失之和有超过保险金的上限的话,超出的那部分就是全责方必须自己承担的了。
举个例子来说,假如车辆受损程度较为严重且在定损过程中所确定的整体财产损失数额较大,但是当事人所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额又严重不足以弥补这些损失,那么全责方就很有可能需要独自承担这个差额。
另外,要是事故涉及到了某些保险合同特定条款列出的免赔情况,诸如酗酒驾驶、肇事逃逸等等,那么恕保险公司无法提供赔偿,全责方就得承担起所有的经济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