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清算的合伙企业关系中,通常情况下,内部追偿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清算的目的在于清晰地界定合伙期内的资产状况、债务负担、盈利以及亏损等关键信息。
倘若没有进行清算工作,那么各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就无法被准确地加以划定,进而可能导致追偿过程缺乏明确而具体的依据和评判标准。
然而,在特定的事例之中,例如当具备充足证据显示某个合伙人存在严重的过失或者违约行为,给其他合伙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所涉及到的损失金额是可以确切计算出来的时候,内部追偿制度或许仍然有机会得到法律的认可。
然而,从整体上来看,为了保证各方权益的公平合理,我们主张在进行完合伙清算程序之后,再来研究内部追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