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继承人士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其去世后的遗产继承过程中,其与婚后所得的财产的继承秩序是遵循同样的原则执行。
在这之中,法定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依次为: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被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所生育的亲生子女(包含婚生子女以及非婚生子女)、无论是基于自愿还是法律规定而形成的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被继承人的生身父母或养父母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若在上述第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中并无任何一人存在,则将由第二顺位的合法继承人进行遗产的继承,这些合法继承人分别包括被继承人的亲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在实际的继承过程中,同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对于已故被继承人所遗留之财产的分配比例,通常应遵循平等原则。
然而,对那些拥有特殊生活困境且丧失劳动力的合法继承人,在他们进行遗产分配时,必须得到适当的关照。
同时,唯有在那些对已故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生活维护或曾与其共同生活过的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在分配遗产时,才能给予更多份额的遗产。
另外,对于那些虽然享有经济支持的能力,却未能履行生活扶养责任的合法继承人而言,在遗产分配阶段,应该不分给或给予较少的遗产加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