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规范,遗产继承顺序依次为配偶、子女及父母三大类主要继承人。
在此项条款中,所谓“配偶”应被解读为处于合法婚姻契约约束之下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而“子女”又包含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育附带义务的继子女等多种类别。
其中,“婚生子女”即经合法婚姻关系确立并生育的后代;而“非婚生子女”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同样享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至于“养子女”,必须经过正当收养程序才能获得这一法律身份;至于“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指在其尚处未成年阶段便与其继父母共同居住且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孩子。
而“父母”则涵盖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不同类型。
当继承事宜正式启动之后,将首先由上述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分配。
唯有在第一顺位继承人全部缺失的情况下,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相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