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交易双方可自由协商确定。
然而,若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且已经超出给当事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则人民法院或相应的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相应方的申请对违约金数额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削减。
总的来说,关于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上限并无明确且固定的价值衡量标准。
在司法实践当中,判断违约金是否确实属于“显著过高”一般是基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程度,同时也会考虑到合同的执行状况、交易双方在履行合同时的过失程度以及其所期望获得的盈利等多个方面的复杂因素。
实际上,当违约金的数额超越了实际损失总额的30%时,往往就会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情况都是如此,具体的判断仍需要结合每一个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进行深入分析。
综上而言,在订立合同时,关于违约金的数额确定应该本着公正、公平以及诚信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