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伤势鉴定所需耗费的时间,这取决于具体案情。
通常而言,在公安机关接手处理伤害类犯罪案件后的24个小时之内,便会为受害者出具相关的伤势鉴定委托文书,以便受害者能按时拿着这份文书去指定的鉴定部门接受伤势评估。
然而,若以容貌受损或者组织器官功能受阻作为主体鉴定依据的话,应当在损伤发生90天之后再做鉴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在前述伤势发生之后的数日内,依据原始性损伤及其后续的并发症做出鉴定意见,但必须要注明可能出现的遗留症状风险。
反之,如果是较为艰巨或复杂的损伤状况,则需要在进行临床治疗阶段或死伤状况趋于平稳后,方才可以进行鉴定工作。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法规程序及条件进行伤势鉴定,从而保证鉴定结果的合规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