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下,保证期间通常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并持续六个月的时间。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这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并未就保证期间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债权人享有自由选择权,可以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请求保证人承担有关保证责任。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保证期间不会因为任何特殊原因产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效果。
如果当事人对于保证期间有相应约定,应优先按照其约定执行,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共同届满的情况,则被视为无约定;若是约定不够清晰明了,那保证期间应理解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共计两年。
综上所述,借款担保人的实效性会受到保证方式和是否设有约定等多个因素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