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倘若被申请人接到法院传票后未按期到庭且无恰当理由解释者,或是未经法庭批准擅自退场者,此种情形之下,作为审判机构的法院有权以缺席方式作出裁判。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涉及到夫妇情感是否已然完全破裂等重要议题的离婚案子,法院往往表现得较为慎重。
因为在审理这类案件之时,法院需要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表达己方观点及举出相应证据。
如若被申请人未能出席庭审现场,其所持有的证据及其对事实做出详细质疑和辩驳的权利将受到无法弥补的破坏。
在此种形势之下,法院便不得不依赖于由原告方面提供的各类证据及其阐述来进行审查和判断。
若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充分证明夫妇间的情感确实已经处于严重破裂的状态,同时又符合法律规定中关于准许离婚的各项条件,那么就有可能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离婚;反之,如果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述破裂状况,或者是缺乏足以支撑判决的条件,则法院很有可能判定不予离婚。
尽管如此,即便首次裁决未予准许离婚,如果原告在裁决宣告即刻起的六个月之内再行提起诉讼,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予以受理并作出离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