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效力待定的民商事法律行为,当遭到当事人拒绝确认后,往往是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从严谨的法律角度来看,这种情形下,同样的重要,该项民商事法律行为并不会产生对于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此时,相对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函催促代理人于获悉误导信息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予以确认。
在这段时间内,若代理人未能作出任何答复或是表态,应视同为对拒绝确认的明确表示。
然而,若相对方在得知或是应当获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与之签署了相应交易或协议,那么相对方和行为人都需要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种状况下,相对方仍有权利要求行为人承担与其签署的相关债务以及赔偿因其过失而导致的损失。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额的范围绝不能超过代理人行使追认权时,相对方实际能够获得的潜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