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员工离职所涉及到的赔偿问题,其复杂性不容忽视,因此无法以简单的方式进行概括性的论述。
若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擅自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其中,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将依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然而,如果是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并且用人单位并无任何过失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例如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者劳动条件、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等原因而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具体的赔偿月份数,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判断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