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乃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领域概念。
时效中断,其本质在于因特定法定事件无法避免地生成,以致于先前所历经的时效期间全部失效,需待中断事项得以解决之后,再行启动时效期间的计时。
在此过程中,常见的引发行政诉讼时效中断的因素包括:权利人主动发起诉讼程序、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明确要求或者义务人自愿承诺履行相应义务等等。
而时效中止,则是由于法定事件的发生,使得诉讼时效暂时停滞,待法定事件消弭之后,方可恢复时效期间的正常运行。
例如,遭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自身原因导致起诉期限受到延误的情况下,被耽误的时间将不会计入起诉期限之内。
在实践操作中,若您不幸遭遇行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状况,务必要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便证实时效中断或中止的真实性。
同时,建议您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