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中,针对离婚之后的探视权行使时间以及频率问题,并未设定明确且固定的规范与标准。
这一方面是因为这个问题的处理主要依赖于离婚主体之间的协商沟通,另一方面也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裁决。
如果双方能够就探视权行使的细节达成一致性约定,自然应当遵循该约定执行。
若是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最终需要通过诉讼渠道由法院作出裁定,法院会本着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以及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综合考量未成年人的年龄、个人意愿、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等多个因素,从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一般而言,法院会确保非直接抚养方拥有合理的探视机会,但是具体的时间和频率则会因案件的特殊性而存在差异。
比如,对于年纪尚小的孩子,可能需要给予更多的探视机会,每次探视的时间可以适当缩短;而对于已经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的大龄儿童,法院可能会更加尊重他们的个人意愿以及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从而制定出更为灵活的探视安排。
综上所述,上述的立法理念核心在于兼顾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和父母实现探望权的需求,并寻求两者间的平衡点。